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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互联网+公益”:捐出去的钱,你还管得着么?

2015-07-31 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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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时代,任何事物都希望与其嫁接,公益募捐也不例外。


现如今,各种网络社区、众筹平台的募捐活动风生水起,救助贴、劝募贴比比皆是,甚至通过义卖等活动帮助受助对象也受到人们极大关注。


但事物总是存在两面性。一方面使得受助人通过互联网募款得到帮助,另一方面,“骗捐”、“诈捐”等被质疑声音又时常出现,但这其中均存在通过以个人账号募款和公益机构对公账号募捐两种方式。


举例子说明


2015年6月初,患“脊索溜”罕见病的南京4岁女孩柯蕾通过媒体报道,短短20余天内筹到646万元善款,专业公益组织博爱之家南京爱心妈妈群接管失败后,却被爆善款遭遇挪用,捐款者报案。



2014年6月间,广西男孩杨六斤的坎坷身世经媒体报道后,一周内,杨六斤个人账户就收到500万善款,随后善款如何使用成为热议话题,有人则质疑有可能被他人侵占。



而由中国扶贫基金会等5家专业公益组织,于2014年6月25日在腾讯乐捐上联合发起的“救助5.12抗震英雄沈远奎”的公益筹款行动,仅一天时间已接收社会爱心善款233916.48元。虽然因为第二天因为患者离世终止行动,但是由于募款和使用善款流程公开透明,公众并没有产生任何质疑。


面对互联网平台点对点捐赠完成的小则数万元、大则几百万的个人募捐善款,显然有无专业公益组织参与,结果大为不同。


你知道该如何规避风险么?捐赠一旦完成你还有权干涉善款用途吗?如果证实是诈捐咋办?捐赠专业公益机构是怎样一种“享受”。


今天小编就为你来一一解析。


但首先,让咱们从“法”来聊起。


个人募款不违法

根据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公益性社会社团、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的单位。


但在目前的求助或者劝募项目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个人发起,通过网络公布个人账户进行募款。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捐款接受单位,但并未规定个人账户发起募款不可以接受善款。


按照大陆法系“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个人公布账号募捐并不违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2014年11月6日国新办发布会上对此做出过解释,“人民是权力的本体,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对政府而言,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也表示,“目前,我国没有以劝募行为作为统一调整对象的法律。对于某个特定主体,比如患病者、不幸事件的受害者等进行捐赠,是否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值得探讨。目前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以外的主体不能接受捐赠。”


给个人账户捐款属“赠与”行为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刘哲表示,个人通过网络募捐进行的捐赠,受益对象往往是某个人,这应属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赠与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也认为,“与组织机构募捐不同,个人网络募捐实际上是一种赠与关系,即捐赠者将自己的钱直接赠与募捐者。”


捐赠者能否干涉个人捐款用途?


那么如果由个人发起的募款,捐赠者一旦通过互联网发生了捐赠行为,是否还能干涉捐款用途呢?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哲表示,“从捐赠者的角度说,捐款行为本身就是自愿的,在对募捐者及相关的募捐信息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捐款,就是许可或默认了受赠人对款项的处置”。


贾西津同样认为,“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公开,这也是个人募捐屡受质疑的根本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则表示,“捐赠行为发生后,如果受赠人未将善款用于原定目的,可视为受赠人违背了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捐赠者可撤销该赠与,要求退回捐款。


证实被诈捐咋办?


募捐行为如果被证实是诈捐。刘哲建议,“对于数额较大的捐赠,捐赠者在捐赠之初可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或附条件捐赠。一旦对方违背了合同或条件中的规定,捐赠人可以要求返还或提起诉讼。不过,刘哲也表示,所附条件或者规定不能过细,否则不利于捐赠活动的展开,同时也违背了捐款的初衷。”


刘哲指出,对于网络募捐信息的发布者,相关的募捐平台也有核实的义务。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现代公益:呼唤专业慈善组织



2014年6月25日上午,一条“5.12抗震英雄沈远奎不慎跌落沸水锅中,全身90%烧烫伤,急需救治”的新闻在网上迅速传播。


当天17:00,经过当地志愿者核实后,中国扶贫基金会联合当地5家机构在腾讯乐捐及腾讯微信上开展筹款。截至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已接收社会爱心善款233916.48元。


同时,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联合央视新闻、新浪微博微公益加入到募款行列,短期内募到230073元。加上捐到沈远奎妻子谢龙梅个人账户上的20余万元,一共有近70万元善款一点一滴汇聚而来,欲帮助沈远奎解决燃眉之急。


这次救助5.12抗震英雄沈远奎被看做是公益机构参与个案救助的典型案例。


遗憾的是,6月26日凌晨,沈远奎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最终没能坚持下去。


沈远奎不幸离世后,专业公益募款组织开始凸显出价值来。


中国扶贫基金会在6月27日公布了其善款使用流向,并将余款向社会公示,征得捐赠人同意,计划将其中“15万元用于沈远奎3岁孩子至18岁的抚养费”,其余善款根据谢龙梅本人意愿设立“沈远奎爱心基金”用于帮助其他有需要的人。专业公益组织介入后,截至救助项目结束,也未发生任何公众质疑事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褚蓥认为,“我国公益慈善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公益下的募捐行为,现代公益下的募捐行为不针对个人,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问题,这种募捐是市场化的募捐,运用多种商业化传播与营销方式,推动募捐效果的增长。目前,这种募捐方式正逐渐成为我国劝募市场的主流。”


“个人出于爱心做这件事情是高尚的行为,但实际上会留下很大的制度真空。个人募捐行为与我国公益慈善行业总的发展方向相左,国外的公益慈善行业已经完成了转型。”褚蓥补充道。


调查:不到三成受访者信任网络募捐


7月10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益派咨询对1737人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虽然47.4%的受访者曾通过网络平台参与过捐款,但仅28.5%的受访者信任网络捐款中的慈善组织或募捐个人,62.4%的受访者担忧在网络募捐中存在诈捐、骗捐的潜在风险。


对于规范网络募捐,67.5%的受访者呼吁募捐方案与善款使用公开透明化,52.3%的受访者认为个人募捐应由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托管,51.8%的受访者呼吁网友积极举报虚假募捐信息,51.0%的受访者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主流共识认为,网络捐助是民间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一种有益探索和尝试,社会更应以包容的心态给予网络慈善一定的发展空间。政府应该担当的角色就是,它应当有相应的完善的法规、资源,来规范民间组织或着个人,进行这种网络募捐的这种活动。


专家支招:如何化解网络募捐风险?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哲


网络募捐应该有格式协议——“网络募捐”可以对所有公民、团体开放,但应该规定相应格式协议,包括募捐的事由、数额、用途以及余款的处置等,都应该有明确的协议,这为追究违约责任打下基础。


强制网络募捐的中介监管——面向特定对象的募捐活动,都应该禁止私人账号募捐。政府可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设立中介机构,对接网络募捐提供免费服务,这其中就包括募捐格式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事由的真实性调查、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处置的信息公开等,从而避免募集资金任由募捐人资助决定。


扶持网络募捐平台建设——避免网络募捐平台杂乱无章,对各种网络平台,应该实行网络募捐资质认证,从而保证所有网络平台都可以发布募捐消息,但捐款接口必须统一到中介账户,各地方政府应自建,或者资助公益组织建设正规的、有影响力的网络募捐平台,方便各种网络募捐活动的高效开展。


作者:张明敏


《公益时报》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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