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夜兰州开始供暖!暖气不热该咋办?房子不住暖气费咋收?答案全在这里!(附服务热线)
来源:兰州晚报、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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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供热”、“供热”,首先要“热”。但是如果住户家中室温不达标的投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呢?
兰州市热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
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暖,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此外,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热不缴费,不缴费不供热,一户不交全楼停暖。随着兰州市近年来供热改造力度的加大、供热监管能力的提升,类似的投诉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是住户如果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呢?
该负责人介绍说,热费价格和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热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热费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欠费、欠费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缴仍拒不缴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同时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为了保障居民取暖权益,供热期内,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
“房子不住,为什么还要交取暖费?”每到供暖期都会接到这样的市民询问。空房子到底该不该交取暖费?如果交,怎么交合理?
该负责人表示,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基础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或者户间传热费(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于每年10月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供热企业对于历年费用结清、不侵害他人采暖利益、不影响供热企业正常供热的热用户,在10日内予以审核。因拆除供暖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并同时在供暖期内缴纳户间传热费;若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企业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供暖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根据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标准,目前兰州市热用户过热费的收取标准为:计量用户缴纳基础热费(标准热费的30%),非计量用户按总面积热费的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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