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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正安检察院:司法办案与修复生态结合提升司法效果

2017-12-11 法制生活报
今年,正安县检察院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将司法办案与修复生态相结合,努力探索保护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新思路,提升了司法效果,取得了良好成效。


  长久以来,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大多重打击,轻修复,导致虽然办理了大量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但被损坏的生态环境依然没能得到恢复。正安县检察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司法办案与修复生态相结合,充分考量修复生态的可能性和有效性,权衡严厉惩处与修复生态之间的现实意义,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能够恢复原状的就地修复,不能就地修复的,到“补植复绿”基地进行替代性恢复,鼓励当事人出资出力修复受损生态,并将当事人修复生态的情况纳入到对其处罚和量刑的考量情节,不仅能有效打击和震慑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对保护生态环境进行再宣传,再教育,更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安县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过程中,为同时实现保护渔业资源与惩治犯罪的目的,均根据案件情况建议犯罪嫌疑人通过购买鱼苗放归河流并进行管护,在一段时间内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等方式修复生态;在办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建议犯罪嫌疑人放生动物,恢复生态,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恢复生态的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理或建议法院从轻判决。截至目前,该院通过这种方式办理了案件7件25人,修复生态资金近10000元。



  为实现恢复生态工作的共同重视,齐抓共管,正安县检察院积极将“恢复性执法理念”融入到督促履职工作当中,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建议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将执法办案与修复生态结合起来,严格监督执行责令停业停产、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该院还积极参与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共同研究探讨开展恢复生态的方式方法。该院积极参与对古树大树名树的调查挂牌行动;参加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行动,对查获的野生动物进行放生;联合国土部门探索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的方式方法,督促国土部门对一起破坏地质环境的案件责令违法行为主体出资出力,采用泥土回填并平场等方式恢复被损坏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长久以来,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重打击、轻修复的思想,注重结案,却忽视了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没有真实做到案结事好。对此,正安县检察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责,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基于对案情的掌握和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积极探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使违法犯罪主体修复生态的方式方法,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该院在办理谢某某滥伐林木一案时,由于谢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大量森林资源的破坏,在对案件提起公诉时,该院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修复生态的附带民事诉讼,且得到了支持。谢某某在滥伐林木地进行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的行为也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


来源:法制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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