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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开审,该如何看待法庭传出的“猛料”

2017-12-13 欧阳晨雨 有狐

如果还在首个诉讼环节,就把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陈述作为真相,那么后面的诉讼程序,还有什么意义呢?



 | 欧阳晨雨(学者)

从来没有一场异国审判,能如此牵动民众的视线。

从12月11号开始,留日女学生江歌遇害案在东京地方法院813号法庭开庭审判。第一天的法庭审理,便放出了不少“猛料”,充斥着交锋、质疑、反转等诉讼元素,而这也注定了这样一场“世纪”审判,绝不可能在平淡中悄然落幕。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刑事审判程序按开头程序、证据调查、最终辩论和判决宣告的顺序进行。根据之前公告的信息,江歌遇害案将有6次庭审,11号到15号这5天将连续进行5次庭审,当地时间每天上午10点开始。在20号将进行第6次庭审,并在下午3点宣判。不出意料的话,证据调查环节,将占据庭审的大多数时间。

东京地方裁判所里的庭审信息

第一天的审判,主要是开头程序,包括审判长核实被告人的身份、查明被告人的特定情况,告知被告人有权始终保持沉默,可以对各项质询拒绝陈述;由检察官宣读起诉书;给予被告人及辩护人陈述的机会,等等。

从前方传回的庭审信息,主要是对被告人供述、辩护人陈述的转述。比如,被告人陈世峰在法庭上否认部分罪行,认为自己是杀人未遂罪,并陈述凶器的水果刀是刘鑫从房间里拿出来递给江歌的,并且迅速关上了房门;陈世峰的律师则说,江歌用肘部多次按门铃,但是刘鑫都没有给江歌开门,等等。

这些极具挑动意味的信息透露,足以让吃瓜的人们群情激奋。因为这意味着,之前人们对刘鑫的声讨与猜测,经由被告人及其律师亲口,“全部得到了证实”,刘鑫就是那个毫无底线的人,不仅没有道德,没有爱心,见死不救,而且还说谎,作伪证。

只是,此时此刻,法槌还没有落地。这些“爆料”信息,充其量不过是在“开头程序”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陈述而已。既然是“自由发挥”,就包含着自由意志,也就是说,里面可能有真,也可能有假。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里面的内容,一定会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有利。因为,基于人的本能,没有谁会蠢到挖断自己的退路,把自己关进牢笼。

反过来看,如果“抹黑”证人刘鑫,对被告人陈世峰及其辩护律师来说,究竟有什么好处呢?舆论的焦点会转移到刘鑫身上,在一个道德和法律上突破底线的人衬托下,陈世峰的主观恶性也明显降低,而这将是法庭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而且,但凡刘鑫所作对陈世峰不利的证言,效力也将有所削弱。从辩护策略来看,这是以攻为守。

虽然,案件的真相,只有见证现场的人才能心知肚明,但法庭审理的过程,却能利用辩论交锋、证据质证,最大限度地逼近真相,还原真相。正所谓兼听则明,除了具有利益关联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为什么不听听检察官在起诉书中,究竟是怎么说的,还有作为证人的刘鑫,她将如何回应呢?如果还在首个诉讼环节,就把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陈述作为真相,那么后面的诉讼程序,还有什么意义呢?

一切证据都要经受“检验”。事实上,在之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陈述中,本身就夹杂着值得推敲的成份。比如,陈世峰陈述,凶器水果刀是刘鑫从房间里拿出来递给江歌的,但是警方却在其大学研究室中发现刀具包装套;再比如,辩护律师陈述,称陈世峰第一刀并非有意杀害,陈世峰也辩解,“第一刀的时候,自己是不带有杀人动机的”,但法医却在江歌手腕上发现了至少5处防御型伤口,证明在致命伤产生之前,两人已经有激烈搏斗的迹象。

定罪量刑的“核心”,便是诉讼证据的确定,而这需要依靠“证据调查”环节,也就是我国的庭审质证程序来完成。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实施证据调查包括询问证人、询问被告人、调查书证和调查物证等。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权对调查的证据提出不能作为证据异议;法院认为有理由时,可按职权决定排除该证据的全部或一部分。

在接下来的庭审程序中,不仅刘鑫作为证人出现,正式出庭接受询问,凡是有利于还原案件真相的供述、陈述、书证、物证等,都将接受控辩双方的质疑,最后为法庭所采信,作为定罪量刑的确凿证据。虽说等到证据调查程序结束,便进入最终辩论程序,不仅检察官将“求刑”,法庭也将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后陈述的机会,但是在日本司法实践中,辩论程序更多只是一种履行公事的形式,重点还是证据调查环节。

平心而论,这些诉讼程序不无繁琐,但却是还原案件真相、抵近公平正义所必须的法治元素。对于江歌遇害案,与其沉浸在舆论喧嚣中,享受道德批判的短暂快感,倒不如静观庭审过程,司法诸曹、被告人、辩护人如何角力,亲历一场难得的法治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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