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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财富管理市场要统一认识、完善法律、制定标准 | 正略名家

2017-08-29 赵民微分享

赵民按:

在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财富管理市场过程中,要从三个方面做工作:第一,要统一认识;第二,要完善法律;第三,要制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资质标准和行为标准,从而规范财富管理业务。


今日分享全国人大常委、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正略书院专家理事吴晓灵院长的一篇文章,谈谈她对财富管理市场理论上的认识、法律上的建议和未来的一些看法。



文/吴晓灵 

本文系吴晓灵院长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7北京年会”上发表的演讲实录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积累促进着中国财富市场的发展,大家可以看到我们现在的单位定期存款已经达到30.8万亿,而中产阶级人数据瑞信测算已经达到1.09亿人。在控制社会杠杆率和货币政策回归中性的大背景下,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作用更加重大。2016年底,我们的货币供应量M2已经达到155万亿,信贷/GDP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67.6%。盘活存量增加直接融资数量是新形势下融资的方向。由专业机构进行集合投资更有利于提高社会融资的效率。

 

这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来了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推进金融改革,其中防范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在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财富管理市场当中,我认为要从三个方面做工作,要统一认识、完善法律、制定标准。

 

第一,统一认识是立法修法的前提条件。

 

对于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财富管理在法律关系上是信托。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货币资产管理时一般采取资金集合投资的形式,这种资金集合投资的形式其法律关系是信托,金融产品属性是证券。当前资产管理市场争议最大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的看法,在将近100万亿的整个财富管理产品当中,银行大约占到了30万亿。

   

我们怎么来看银行理财产品,我认为,区分金融产品性质的要素是风险承担方式和收益的分配方式。资金集合的投资计划它的本质特征有四点:第一是按份额募集资金,第二由第三方进行管理,为委托人利益进行投资;第三,投资人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第四,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合伙型的私募基金还可以按合同份额,按合同来分享部分的利润。集合投资在世界各国均被认定为证券。

 

而银行存款的特征是由银行承担盈亏风险,投资人(存款人)享受固定收益,因而保本保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均已由监管当局认定为结构性存款,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占用资本金。

 

银行发行的不保本、不保收益的理财产品,符合集合投资的所有特性,发行超出200份以上的产品应按公募基金管理。

 

不保本产品又保预期收益,是对市场纪律的扭曲,银行理财产品近30万亿,我们应该对此统一认识、新老划断、正本清源。刚才讲到了,只要是明示保本保收益,尽管这个收益是浮动的,但是已经认定为结构性存款。银行不保本但是又有预期收益的产品应该是属于集合投资计划。

 

但是我们现在的银行往往在预期收益产品上有了亏损的时候,拿自己的利润在进行弥补,而达到预期收益。一旦这个产品超出预期收益,银行又会把超出预期收益的那些作为银行的利润计入自己的账中,他认为因为我们过去有亏损的我们垫了,那么有盈利应该归我。

 

不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全部的收益都归客户,银行只应该收取管理费用。现在对市场的刚性兑付的误导,对市场产品性质的混淆,关键就在于银行有预期收益但是又不保本的产品,他的这种操作上的不规范性。我们应该统一认识,但是这样的产品确实量太大了,将近30万亿,应该把它新老划断,新的产品一定不能再这样做。

   

不同资管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其根源是对产品性质的认识不同。现在银行一直呼吁,希望银行的理财产品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和信托、资管的产品获得同样的法律地位,这样他就不必绕道信托和其他资管产品去做投资。而我认为要获得公开平等的地位,关键是要认同它是一个集合投资产品,要有基金管理的牌照,它就具有了法律的地位。

 

银行还有一个顾虑,如果把200份以上的不保本的理财产品按照公募产品来管理,它的投资范围特别是它的非标产品会受到限制,这个问题我在下一步讲修法的时候会讲到。

 

第二,我们要完善法律制度,奠定监管和行为规范的基础。

 

资产管理市场的混乱也来自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一是修改《信托法》,我们的《信托法》只是信托关系法,没有把信托经营明确出来,今后修《信托法》应给信托经营以单章,而且还应该明确财产登记的法律地位,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将集合投资计划明确为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发行和交易公开与非公开,制定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交易规则,这既是《证券法》的核心,也是实现功能监管的法律基础。

 

三是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这样有利于适应市场多层次融资需求,公募的投资范围由法律规定,非公开募集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银行理财产品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它适应了非合格投资人中风险偏好较高者的需求。现在如果是公募产品,它的认购点是一块钱,但是非公开募集的,他的认购点是一百万以上。银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了一些非标的产品,因而他的收益率比公募基金更高,而且还比较稳定,适应了一些风险偏好比较高的投资者需求。

 

但是如果按公募基金管,他的非标产品是违法的。因此,建议扩大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在一定比例内投资于非标产品。既然有了非标产品的投资,就有了它不可能有市值的估值不能完全拿市值来评估,而银行现在是按照历史成本法来对非标产品进行估值,我们应该相应的制定基金的估值准则,在这方面做一定的调整。在资产端放开的时候,在资金端应该适当提高投资人的门槛。

 

银行的理财产品是5万元起,我认为应该在统一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和产品性质认识的基础上,来吸收银行理财产品合理的内核,对我们的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制定标准,规范财富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市场是人力资本为主的市场,制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资质标准和行为标准非常重要。

 

现在国家对于个人理财,人社部有个人理财规划师,而我们也引进了国际上的金融规划师,一个是国际标准的,还有一个是做了中国金融本土化改造的,CFP和AFP。

 

针对公司理财,现在也制定了一个公司金融顾问的标准,这是中国教育基金会牵头制定的,经过中国金标委批准的。个人理财规划师和企业的金融顾问的标准化均对服务过程、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做出了规范。

 

各类金融机构或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除应持有相关的牌照外,还应配备有相当水平资质的从业人员。如果我们能够在牌照管理上,在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上有所进步,我们的财富管理市场才能够更加规范,发展得更加健康。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会替代一些理财规划行为,特别是在二级市场上的投资顾问工作,即智能投顾。但人力资本在场景化、综合性、侧重于一级市场资产管理规划上,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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