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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石永禁”何以保障营商环境?

“勒石永禁”何以保障营商环境?


——以《松江府为禁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告示碑》为视角


徐璟航


编者按: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将“两个结合”的要求贯彻到案例研究工作之中,融会贯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在《人民法院报》合作开设“中华法系案例专栏”,广泛邀请专家学者、法院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中华法系的独特之处和丰富内涵,进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史为鉴,古为今用。该专栏通过对中华法系典型案例的分析来看古代司法裁判中蕴含的智慧以及对当代司法的启示意义,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法治自信。案例君将相关内容予以推送,供读者参考借鉴。


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坚持法治原则,这一观念既非现代才产生,亦非域外的“舶来品”。以清初“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案”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司法案例,表明时任地方政府管理者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已展现出“依法保护营商、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理念。当时,长三角地区商贾往来频繁、贸易繁盛,侵犯商人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案件频繁发生,引发了商民不满并衍生出大量诉讼案件。地方官员为了解纷安民、除弊恤商,开始将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记载于禁碑之上,逐渐形成了“勒石永禁”的社会惯例,“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案”正是产生于该背景之下。


“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案”记载于《松江府为禁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告示碑》之中,碑文被《上海碑刻资料选辑》收录。该选辑囊括了明清时期松江府(现上海地区)有关赋役、水利、手工业、商业及航运业的各类碑文,碑文所涉对象包含士农工商各个群体,其中有关官禁碑的内容侧重于革弊除害、维护社会秩序的典型案例,具有明确的社会治理目标。碑文中多现“从重治罪”“从重处罚”之类的表述,说明被“勒石永禁”记载的事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表明地方官员欲从严惩治的态度和决心。


“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案”案情并不复杂。据记载,清初顺治年间,江苏松江府的茶商赴浙江购茶需要到北新关纳取茶引(茶商纳税后由官府发放的运销执照),商人凭该执照可在松江府零售茶叶,从中赚取小额利润。然而官府中的衙役胥吏私自推行“缴销残引”,设置了多种非法税费名目并逐年提高征收标准。起初,朱明文、周俊两人因不忍看到商人受害、市场失序,先后向当地官府提起诉讼。但由于二人的诉讼行为系剔弊究赃之举,触及衙役胥吏的既得利益,导致诉讼期间朱明文因事自杀,其案件再无下文,而周俊的诉讼不久后也被撤销。后姜建宸、张常伯、王孟周、吴瑞生四人再次联名发起诉讼,称松江府内的胥吏每年私征大量交易税费,导致市场交易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因此诉请取消并禁止“缴销残引”等违法税费,减少商人负担,恢复市场秩序。江苏布政司了解该案后即批文要求松江府严查,松江府在会同所辖两县同步查明事实后,依法判令取消并永久禁止“缴销残引”等违法税费名目,如有继续从事该行为者,将以违禁法严格查办。此后,松江府将该判令“勒石永禁”,使其成为维护营商秩序的通行规则。


上述案件中地方官员对商民联名请愿“立石禁戢”以消除衙役贪索这一做法的认可与支持,既是地方政府公正廉洁、保护营商的直接证明,也有助于消除商业发达地区吏役贪索、侵犯产权之顽疾,客观反映出了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对司法保护所提出的迫切需要。该案判词不仅表明清初地方政府已经具备保护营商的司法职能,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官员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遵循的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减少诉讼时长,提升纠纷化解速率。纠纷处理快、诉讼成本低是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好坏的直观感受,这源于商业活动对交易便捷性的追求,由此衍生出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原则。为提高该案的诉讼效率,松江府在受理姜建宸等人的诉讼后即刻将案情上报至江苏布政司,布政司了解情况后批示松江府严查,松江府同步指令华、娄两县核查后移交所有案卷材料。该程序在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减少审执时间,提升矛盾处理速度,及时回应商业主体对快速解纷的司法需求。


第二,把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商人合法权益提升到利国利民的高度予以重视。从营商环境保护视角来看,只有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才能形成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有效制度激励。该案判词中明确提出“缴销残引”为“私勒陋规,殊属病民”之举,判令永久禁止违法税费名目,减少商人交易负担。同时期的苏、松地区棉布讼案中亦出现“天道之所不容”“恤商既属美政”等将保护商人权益上升到国家治理高度的法律修辞和判词表述,进一步说明当时无论是商人阶层还是地方官员在保护产权与商业利益方面已经形成共识,对当时商业发达地区的营商环境优化产生了积极效果。


第三,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典型案例的作用正是在于以生动形象的语言明确行为规则、纠正行为偏差,形成具有规范价值的社会共识。松江府通过“勒石永禁”的方式落实典型案例在释法普法、指导办案、治理社会层面的功效。对于商人群体而言,“勒石永禁”不仅成为其保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也证明其正当法律诉求和营商权利是可以通过诉讼等较为缓和且程序化的途径得到满足的,商人由此便可安心开展生产经营,有助于形成依法经商、合法维权的社会氛围。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勒石永禁”的方式有助于强化政府权威、彰显司法智慧,反映出当时地方政府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并非采取“轻商”的态度。可以说在保护营商环境问题上,商人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将典型案例的判词“勒石永禁”实现了“双赢”。


《松江府为禁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告示碑》中所记载的案例判词既表达了社会大众对产权保护的期待,也体现了清朝地方政府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视与努力。尽管明清时期法律制度中有关商人产权保护、营商环境保障的概念与当代并非完全一致,但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表明,清朝地方政府对该类问题曾做出过诸多有意义的回应,这也为当代营商环境优化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宝贵借鉴。在司法审判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今天,上述案例中有关营商环境保护的法律修辞、规范解释、司法理念、案例形式等内容依然值得我们研究和传承。人民法院若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安商惠企的职能,就应聚焦市场经济和企业家群体的法治需求,做到靶向发力、科学审判,努力传承中华法系中有关“公之于人,则可以富民而裕民”的营商环境司法理念,唯有如此,才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保障。


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15日第7版。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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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誉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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