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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院一级法官

葛宏锴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事故责任认定是常见的争议点,也是案件审理的难点。我结合所办案件,对如何准确、合理地作出认定,分享几点感悟:


一、确定认定责任的法律依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故受害人主张对方为侵权人并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应当就事故发生及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张某与胡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张某主张胡某超车时,胡某车辆与其驾驶的车辆或其身体发生碰撞致其跌地受伤,胡某抗辩其并未与张某发生碰撞,其发现张某倒地后将张某扶起,其并未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调查无法查明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前方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的妨碍程度,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关于两车是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在调查过程中,不确定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碰撞。除此以外,张某未再提供其他证据。


最终,法院因张某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认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全面调查事实,重点关注交警部门的事故案卷材料


交警部门的事故案卷包含了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手资料,一般包括事故现场勘查图、事故现场图片、事故发生后向各当事人及现场目击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材料。上述材料均可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在黄某与单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中,黄某主张单某骑电动车超车时与其发生碰撞,单某将其送往医院后接了个电话,随后便改口其并非侵权人。单某则陈述,其系出于人道主义救助才处理相关事宜。


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通过调取事故案卷发现,鉴定意见显示两车均有碰撞痕迹;单某车辆后座人员曾陈述,该车超越黄某车辆瞬间黄某车辆即倒地。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系单某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致黄某受伤的事实已达高度盖然性,故认定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善于利用庭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心证


事故责任双方是事故的经历者,在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庭,各自对事故发生过程作出陈述,承办人可根据当事人陈述时的状态及就争议问题的回答进行判断,作出心证。


在蔡某与高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蔡某调取了事故发生后高某报警的录音,其中提到“我们开电动车撞了一下”,高某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该录音不能证明双方发生事故。


后高某到庭陈述事故发生经过,法院要求其就报警时的陈述予以说明。高某陈述“其太紧张、晕血,说错了”,相对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自述,该解释显然不合常理,因此法院未予以采信,并最终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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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王誉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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