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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公司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

B Corps China TF 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 2021-09-05



吴敬琏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讲席教授。他主张维护市场规则,并长期关注草根阶层,曾多次获得中国“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吴教授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21世纪会成为新趋势。在他看来,企业不应当仅仅对股东负责,而且要肩负起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社会责任。


以下内容摘自2018年4月15日吴敬琏教授出席“中欧社会责任主题论坛”的现场演讲。小标题为编者所加,内文经讲者审阅再修订。


吴敬琏


0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成为21世纪的新趋势


为什么今天我们有必要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到这样的高度,为什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成为21世纪的新趋势,新潮流呢?理解这些问题要从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背景说起。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深化、人们之间交易活动的范围和频度急剧提高,公共领域需要处理的问题变得愈来愈纷繁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不但19世纪形成的公共事务由政府去处理、私人事务由家庭和企业去处理的“领域二分”模式早已被突破,由处理局部性公共事务的民间公益性组织组成的“第三部门”由于受到捐赠资源的限制,在处理越来越繁杂的公共问题时也常常显得捉襟见肘和力不从心。

在这样的情况下,进一步打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动员更多的资源来处理五光十色的社会问题和公共事务,就被提到日程上来。

这样,在20世纪后期出现了传统的公益组织和传统的商业企业相向而行的新趋势。一方面,许多公益组织不再单纯依靠捐赠和通过布施来支持社会服务,开始尝试用办企业的方式来做公益,并且用商业手段取得营业收入来加强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


另一方面,一些商业企业不再把取得经济回报作为经营的唯一的目的,而是主动承诺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于是,出现了一批被称为“社会企业”、“第四部门”等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的“混合型组织”。

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一批商业企业为自己规定了明确的社会目标。这种新型企业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如果千千万万企业也能发挥创新创业的企业家精神来做公益,解决社会问题的力量就可以扩大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


02公司不但要对股东负责
还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其实早在20世纪后期,一些有识之士就开始倡导营利性的商业企业除了努力实现企业利润和股东收益的最大化,还要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重要经营目标。


了解现代公司历史的人都知道,上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在世界范围内掀起过一场“公司治理运动”。这场运动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出现的高层经理人员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确立了“投资者主权”和“股东利益至上”和在公司治理结构里所有者(股东)掌握最终控制权的原则。然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更进一步的问题。

他们指出:为公司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风险(即所谓“剩余风险”)并有权取得“剩余收入”(即公司盈利)的,不仅是股东(stockholders),还应该包括公司员工、零配件供应商、产品销售商、企业所在社区居民,乃至整个社会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

一位名叫Margaret Blair的美国经济学家在1994年写了一本题为《所有权和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的专著,论证了公司不但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的道理。

不过在当时,这种理念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公认。在企业界,多数人仍然认为,董事们的受托责任就是对股东负责,只要办好自己的企业,为股东赚更多的钱,就是完成了他们的责任。只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在实际社会矛盾的冲击和社会思潮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企业应当承担更大社会责任的理念。

许多企业的愿景由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向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转变,把承担社会责任提升到企业目标的重要地位,逐渐形成为新的企业文化潮流。一些国家还规定公众公司必须向社会发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报告。


03共益企业推动“商业向善”


接着,一些国家为这种新型的营利型企业建立了法律框架。以美国为例,自从2010年马里兰州制定了设立一种新类型的公司,即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的法律以来,迄今为止,已经有35个州颁布了共益企业法。


共益企业并不享有税收优惠,但是要求这一类型的公司在章程里明确规定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董事会要对公司完成这些责任负责,并向社会报告。有的州的共益企业法还规定,继任的公司董事不得更改原有章程里规定的社会责任。

共益企业制度的有效运行,还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帮助和监督这些共益性公司去履行它的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往往比较抽象,除了企业的自我约束,还需要有来自社会的帮助和监督。

美国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办法是由独立的民间认证组织根据自己制定的评估标准对共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认证,给达到这一标准的企业颁发证书。它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推动共益企业取得商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成就,成为推动整个商业和社会环境改善,即所谓“商业向善”(Business as a force for Good)的力量。

美国现在有好些这样的认证组织。其中有一个名叫共益实验室(B Lab)的认证组织,对审核合格的共益企业颁发名为“B Corp 认证”的证书。目前在全球50多个国家,有超过130个行业的2482家企业通过了B Lab的认证。达能、Kickstarter等大家熟悉的企业都是获得B Corp认证的共益企业。

2017年,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通过与B Lab合作设立了“共益企业倡导团队”(B Corps China Task Force),积极推动共益企业在中国的发展。目前已经有9家中国大陆企业通过了B Lab的认证。

这些获得认证的中国共益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始人以“80后”、“90后”居多。他(她)们往往在创业之初便认同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并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践行对各类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因此很有可能成为一支强化社会企业家队伍的新锐力量。


吴敬琏希望,在不久的未来,共益企业这样的公司形式也能写进中国的《公司法》。同时,B Lab这样的专业认证组织能够帮助更多的中国企业提升自己的素质,实现商业和社会双重价值。

 

在演讲的尾声,吴敬琏表示,共益企业这样的制度在中国正在从一种设想和理论层面的讨论发展成为现实。如果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愿意重新定义成功,在追求商业价值的同时将履行社会责任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愿意参与到推动企业在制度、评估认证、理念倡导等维度的全方位发展,那么这样的趋势将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深远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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