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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超低排放公示后是否应该执行差异化电价水价?

青悦数据 排污许可行动者 2023-08-23

备注:本文仅为讨论安阳钢铁是否应该执行差异化水价电价,并不清楚其是否已申请执行,主要分析当前超低排放公示与政策衔接之间存在的问题。


为鼓励各地钢铁企业超低排放,中央及各地政府发布了很多鼓励性政策,比如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7月1日【豫环文〔2020〕80号】《关于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 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通知》中,2020年8月1日期,对于未完成超低排放的企业采取用电用水加价政策。其要求是:

(一)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及我省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和评估监测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据此公布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省电力公司执行加价电价,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当地供水企业执行加价水价。


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中,


我们发现有这么个情况,

安阳钢铁于2021年1月15日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公示评估监测进展,


在公示文件中,有如下描述:



在《钢铁协会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中,公示条件如下:



在安阳钢铁的公示文件中,未见有“评估监测报告已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文字。


因此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1. 在钢铁工业协会的通知中,在公示企业条件中,是3个条件都具备,才能公示,还是具备任何一个就可以公示?

    如果必须3个都具备,那么安阳钢铁至少第3个公示文件中没有提。如果任何一个都可以,那么公示意义不大。

  2. 公示条件2中,“部分或全部评估监测工作”,指的是三个部分中,任何一个部分100%完成,还是任何一个部分的任何工作完成就可以?

    如果指的任何一个部门100%完成,那么安阳钢铁应该只公示清洁运输(无组织排放有些项目评估结果也是基本符合);如果任何一个部分的任何工作完成就可以公示,那么公示意义不大。

  3. 安阳钢铁是否不需要执行水电费加价?根据公示内容仔细分析,清洁运输算是完全评估通过,可以避免加价,其他两项不可以。因为其公示文件中也没有提及评估监测报告是否已报告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我们也无从判断。


我们建议:

  1.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通知中的具体条件进行澄清,避免各个企业,公众等理解不一致。

  2.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向发展改革委报送名单时,注意安阳钢铁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内容的具体细节。

  3. 安阳钢铁在公示时,注意把握节奏,只公示3个大的部分中100%完全通过评估监测的内容。建议其他钢铁企业公示时也参考。


各地对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激励与约束政策的执行,需要做好政策衔接,事实判断,更好的起到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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