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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公示时明确包含哪些排污许可证
继江苏沙钢之后,我们又发现江苏永钢也存在公示范围不够清楚的问题,没有在公示文件中明确其清洁运输评估所包含的具体排污许可证,但其名下有多个排污许可证,有些有炼铁炼钢能力,有些只是轧钢等业务。
因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侧重于有炼铁炼钢能力的企业,超低排放的前提是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再达成超低排放。
随着钢铁行业集中度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包含众多分子控公司,而且有些还是非钢产业,或者不具备炼钢炼铁能力企业,有些子公司还分布在外省市。因此简单的在公示文件中以集团名义公示,不列出具体设计到哪些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是不精确的。这个就跟在上市公司年报中不列出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哪些分子控股公司的财务是一样的。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一件需要量化,精细化的工作,需要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进行超低排放的监测评估,也需要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进行公示。
因此在超低排放公示时,建议以如下格式在公示文件中明确:
本公司公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包含的排污许可证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备注 |
沙钢已经电话回复青悦澄清其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情况。
我们已经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电话反馈此建议。
在上海青悦与合作伙伴共同制作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第三方观察网站上(http://esg.epmap.org/industry/steel),也是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进行的统计分析。
关注“ 排污许可行动者 ”公众号
即可获得更多排污许可情况更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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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技保护环境
关于青悦:上海闵行区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2015年1月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闵行区环保局,致力于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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