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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列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取得重大进展,下一步工作重点确定

青悦数据 排污许可行动者 2023-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文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全文实录 | 生态环境部召开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近期还印发通知,明确明年开始实施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组织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及执行报告“双百”检查,督促30.46万家排污单位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由27%提高至99.4%,完成14.42万张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和5.97万份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生态环境部通过现场调研监督帮扶和非现场信息化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了4980家单位排污许可质量和排污许可要求不落实等问题,目前正在督促整改。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一是以提升许可证质量为首要任务,落实好提质增效行动计划,持续做好排污许可新增污染源发证登记工作。二是推动好“一体两翼”,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实施“三监联动”。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



根据青悦的统计,确实执行报告的发布率提高了很多,只不过规范性这里,因为都是图片,确实不容易统计。


排污许可管理落实确实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期待下一步工作重点落实,污染源治理更加精细化,量化,取得更大实效。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卫蓝侠”项目,亚洲清洁空气中心“蓝天力”计划提供的资助,文章内容由上海青悦环保承担全部责任,与资助方政策及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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