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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三个前沿热点

鱼跃中南财团队 学术茶山刘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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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鱼跃团队整理的热点解读除了“精挑细选”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特点,那便是与基础知识的紧密联系。本篇为热点解读系列之一,汇合了三个环境法领域的前沿话题,并将热点内容与相关联的基础知识进行了链接。目前热点解读手册正在放送中,转发2024年考研热点解读系列任意一篇文章至朋友圈或其他个人社交平台并集赞五个,即可添加蝴蝶鱼获取热点解读大礼包。

(参与转赞活动,获取中南财考研十三科热点解读手册:限时放送丨中南财法学考研十三科热点解读:一份手册,两份收获



一、中国气候变化工作进一步开展,

双碳工作迈上新高度


热点内容


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以下简称《适应战略2035》),在深入分析气候变化影响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机遇挑战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至2035年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作出系统谋划,将有力推动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


适应和减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对策。减缓强调温室气体减排与增汇,适应强调防范和降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与风险,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当前全国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同时,生态环境部等17部委联合印发《适应战略2035》,是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强化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举措。《适应战略2035》明确了新形势和新阶段下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为下一步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强化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力度,提升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的能力,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关于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的部署要求,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重要文件之一,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进行系统谋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机制,为2030年前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工作提供行动指引。


热点内容概述


中国积极履行大国责任,一贯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将适应气候变化作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推动国内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贡献中国力量。2022年《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印发,为我国推行减污降碳、适应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建设美丽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考察方式


1、论述题:论述我国有关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定;论述我国在双碳方面的工作进展。


2、案例分析题:根据以上材料,试分析我国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根据以上材料,试分析我国在双碳方面的法律规定。


基础知识链接


考点: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立法及法律制度



(一)

气候变化应对


2013年,我国出台了《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目前,我国严格落实《“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1+N”[1]政策体系落实,2022年6月《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先后印发,形成减污降碳激励约束机制。



(二)

碳达峰、碳中和


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美丽中国建设为基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需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2021年,《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重要政策文件陆续发布,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正在加快形成。


1.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


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等。

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提升统计监测能力。


2.完善政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完善财税价格政策,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推动实现碳中和的政策工具,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创建和运行需要国家适度干预。为此,我国积极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制建设。


我国发布《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构成了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 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国家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并完善碳市场建设的政策。天津市发布《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立法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


(2)碳排放权交易的贯彻


我国早在2011年就开始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并从2013年开始陆续上线交易,全国碳市场作为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21年正式启动上线交易。目前,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已顺利结束[3],2022年市场迈入了第二个履约周期,总体运行平稳。各地方试点碳市场正常运行,履约情况良好。未来将在发电行业碳市场运行良好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未来,生态环境部将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早出台,对各方职责进行明确,提出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扎实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管理


3.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地方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区要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加强指标约束。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4.地方实践


(1)河北省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碳达峰目标任务年度评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2)江苏省苏州市建立绿色碳账本,公众参与原则助力双碳目标。碳账本将公民个人每一次的绿色行为转化为减排量并记录下来,形成碳减排总账。个人碳账本将作为未来个人的绿色资产,可获得相关物质、精神和行政激励,并有望享受绿色金融和绿色保险的优惠等,推动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的自主选择。


(3)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对重点区域碳排放现状及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大江大河立法成果显著,

河流保护和系统治理扎实推进


热点内容


“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统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全国性流域立法《长江保护法》开始实施,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6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重要标志性战役之一。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预期成果,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成效显著。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于2021年11月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长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于2022年9月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可以说,《行动方案》是《行动计划》的持续深化。“十四五”期间应认真落实《行动方案》要求,扎实有力推进各项工作,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


热点内容概述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长江保护法》、《行动计划》、《行动方案》等一系列落实长江保护修复的文件出台,为新时期长江保护修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考察方式


1、简答、论述:简述《长江保护法》;简述我国有关长江保护的法律规定;简述综合治理原则。


2、案例分析:结合材料,试分析《长江保护法》对我国流域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基础知识链接


考点01



长江保护法



(一)

《长江保护法》概述


《长江保护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保护流域的法律,横跨了环境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为原则,是一部考虑生态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生态环境法律。



(二)

法律制度


1.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


2.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3.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三)

贯彻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长江保护法》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要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它也是一部绿色发展的促进法,要全面落实法律规定,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统一关系。


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江保护重点工作。要严格执行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用法律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3.坚持系统观念,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4.严格执法监督问责,加快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



(四)

评价


《长江保护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流域立法,是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理念的综合性立法,不仅明确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原则,而且建立了许多适合流域资源保护需求的法律制度。但由于《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进行的流域立法,许多新型制度也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长江保护法》总体实施情况良好,但也应该看到,长江流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旧突出。接下来,应当结合流域案件的分布情况,更加精准地提升流域环境司法保护水平,进一步制定司法政策与解释保障实施,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


考点02



综合治理原则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概念,体现了综合治理原则。



(一)

概念


是指针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综合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恢复生态,将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治理原则,主要通过环境治理制度实现,即对于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予以积极治理,并且注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针对区域性环境污染和破坏,采取重新规划,限制排污,清除污染,恢复生态等各种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

法律规定


目前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十分严重,而且在局部地区、有些环境要素方面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预防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失效的可能。因此不能忽视环境治理,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综合治理原则。在预防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同时,根据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具体情况和自然规律,改变单纯治理的思路,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从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解决环境问题。



(三)

贯彻


1.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这是综合治理原则的基础和前提。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义务和权利的法律责任。


2.保障、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这是综合治理原则技术基础。科学技术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发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是保护环境必须依赖的途径,是贯彻综合治理原则的科技支撑。


3.政府财政支持制度,这是综合治理原则的保障。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事业,除了通过追究开发者、污染者责任,要求消费者承担环境保护业务之外,仍需要政府做大量工作,依法完善环境保护制度规范,出台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措施都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投入财政资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直接途径。


4.经济激励制度,这是综合治理原则重要保障。经济激励是利用市场机制,激发环境保护主体内在动力的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被动局面,发挥企业、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

评价


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综合治理原则在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环境法典编纂取得进一步发展,

环境法体系化发展的趋势已经明朗


热点内容


“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将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推进法典编纂工作也进行了部署。这表明,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已经纳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201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有近200名学者、实务工作者以不同形式参与,现已完成“外国环境法典翻译”“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研究”3个子项目,翻译出版9个国家的环境法典、5本专著、提出了《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并召开数十次学术研讨会进行论证、发表专门论证文章近60余篇。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202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将于2022年9月底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会议主题:环境法体系化与环境法典编篡。


热点内容概述


环境法典编纂这一命题已经提出多年,然而国内一直存在着“倡导派”、“保留派”两方观点。但不可否认的是,环境法立法体系化已经成为目前环境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2022年环境法年会便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现阶段对于环境法法典化的研究始于2017年,吕忠梅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将环境法典编纂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


考察方式


1、简答、论述:简述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路径。

2、简答、论述:简述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地位。


基础知识链接



考点01



环境法典



(一)

适度法典化


编纂环境法典不仅条件成熟,而且恰逢其时。学术界与实务界已经达成环境法典编纂的“大共识”。


客观而言,在目前条件下,环境法典编纂不一定必须面面俱到,包罗所有的环境法渊源,取代所有的环境单行法。而是可以采用“适度法典化”的形式。“适度法典化”是对当前已有环境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可以适当降低理想化法典的条件和逻辑要求,以缓解环境法理论支撑与实践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适度法典化”也是动态的法典化,可以根据环境法理论的成熟而不断提升法典化的程度甚至调整法典化形式,以增强环境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一)

环境法典的内部构造


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概念和价值目标,采取“总—分”结构编纂环境法典,顺次展开“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控制”的法律关系思维逻辑。借助“提取公因式”方法进行创新,将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共通性内容抽象为统摄全局的总则规范,将特殊性内容放入分则部分予以规定。具体分为总则、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责任五编。


1.总则明确法典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基本法律制度,为各分编提供理念基础和价值判断标准。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逻辑展开。


2.污染防治编以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可持续为目标,着重以环境要素污染和重点污染物控制为规制对象,针对污染防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新期待。尽可能整合现有立法、补充相关空白,实现完整的体系化,达到法典编纂完成后废止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的目标。


3.自然生态保护编以保障生态可持续为目标,着重以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功能保护为规制对象,将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和生态保护立法进行优化整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的系统整体观。


4.绿色低碳发展编以促进低碳发展、减污降碳为目标,着重以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清洁生产、循环再生与综合利用为规制对象,将现行立法进行优化整合,为实现“绿水青山”的价值转化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基本法律制度。


5.生态环境责任编既借鉴中国民法典编纂将侵权责任单独成编的经验,也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救济机制比较特殊的实际情况,以建立生态损害担责制度和机制。



(三)

环境法典与外部其他法律的关系


1.环境法典编纂本身,除了要考虑环境领域立法的内部关系外,还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其他领域立法的关系。在环境法典与其他法典、法律的关系处理上,应以相关制度有机衔接为目标,建立与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相关制度的有机联系。尤其是注意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绿色规则体系、刑法有关环境资源犯罪规则、公益诉讼的不同性质定位、规范重点,设计出既能充分发挥各相关法律的独特功能、又能与环境法典协同配合进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的相关制度体系。


2.在涉及国际公约、条约实施以及我国倡导的国际生态治理规则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应按照国际法实施的基本原则加以处理


考点01



环境保护基本法/基干法



(一)

概念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又称为环境保护基干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性质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是人类正确认识自然、重新检讨人类传统生活方式,规范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产物。它的产生是环境社会关系客观上需要统一的法律调整的结果,它是确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建立环境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内容随着人类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而向纵深发展。



(三)

特征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以对人类环境合理开发、保护改善为立法目的和法律控制的内容,以规定国家的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和管理权限为形式,以全面协调部人类——环境的关系为宗旨,对一国环境法律秩序的建立、确认和保障发挥基础和核心作用,体现了一国的社会文明程度和发展观念。



(四)

地位


是指该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在一国立法体系中与其他法律文件相比较而言处的位置,其二,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在某国环境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五)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地位


我们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仅应该而且必须是一部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它在中国环境法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同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重要的位置。


1.《环境保护法》成为基本法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2.环境资源立法的现状也要求将《环境保护法》作为这一部门的基本法予确立。


3.《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体系结构决定了它就是一部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4.《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一切环境立法都必须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同时,我国的其他基本法如民法、刑罚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也必须与《环境保护法》相协调。


拓展延伸


论文一:方印、刘秀清:《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研究:进展、争鸣和展望》


阅读此篇论文,了解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体会从《环境保护法》到环境法典理论上的转变。


论文摘要


我国学界关于环境法典的研究缘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学者对环境法体系化的讨论。几十年来,学界围绕环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编纂环境法典的必要条件、环境法典的模式以及环境法典的内容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论争。回溯整个讨论历程,学者们围绕“环境法法典化”命题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激烈的讨论中或弥合分歧达成共识,或各持一端持续争鸣。对环境法法典化研究的推进状况、论点聚焦进行总结归纳,找到环境法典编纂仍需突破的理念障碍,明确环境法典编纂仍需攻克的技术难题,有利于形塑环境法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论文二:吕忠梅:《环境法典编纂论纲》


阅读此篇论文,了解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立场、基本定位、模式等。


论文摘要


环境法典编纂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定位于“领域型”法典,采取实质性、适度化编纂模式,依可持续发展逻辑展开。总则编凝练核心范畴,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与基本制度,实现环境权“入典”。污染控制编保障公众健康,依“污染控制”的理念确定调整范围、展开制度逻辑,解决新污染物控制问题。自然生态保护编以“自然生态”为基石概念,确立生态价值优先和统筹治理理念,构建契合生态整体保护的制度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编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规范涵义,实现相关规范的系统安排,统筹国内与国际、减缓与适应两大关系。生态环境责任编以理论创新奠定制度基础,构建“二阶型”法律责任体系,衔接《民法典》相关条款,建立专门纠纷解决机制。



注释:

[1]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其中的“1” 是指《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N”则包括《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其他重点领域和行业政策措施和行动后续将继续完善包括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分领域分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金融价格政策、标准计量体系、督查考核等保障方案,共同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2]进行断句,加快背诵。《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3]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21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第二个履约期覆盖2021年和2022年两年的碳排放,控排企业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额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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