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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有限责任公司兴起:更好的灵活性使其备受新一代慈善家青睐

SSIR中文版 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 2021-09-05




慈善有限责任公司:牺牲税收优惠利益的自由追求


慈善有限责任公司的兴起证明了一点:不是只有慈善组织以慈善为业,甚至推而广之,如果仅仅为了满足当事人想从事慈善事业的意愿,那么任何组织形式均可供其选择,例如信托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社团、合作社等,诸如此类。但是若要成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慈善组织,则需要承担严格的检测、监管和信息披露义务,才能以慈善组织的名义活动并得以享受国家赋予慈善组织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自身所得税减免和捐赠者税前扣除的资格),这无疑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


于是,自由与规制之间的张力得以呈现。选择慈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是为了更大的自由,尽管牺牲了作为慈善组织的特殊利益(而且细细思量起来,这方面的利益损失并非绝对而巨大);而选择慈善组织形式的,则反其道而行之。


但是,立法者不见得会放任自流,因为除了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的规制方面的差异之外,更大的问题在于国家原本希望通过许可主义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进行必要的全面审查(包括政治、宗教、伦理等各个方面),而慈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便捷和自由会导致国家的这一目的落空。对此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而相关结果也将影响着政策的下一步走向。


——点评人  金锦萍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图:扎克伯格夫妇


2015年12月,为纪念第一个孩子的出生,脸书(Facebook)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和妻子普莉希拉·陈发表了一项重大声明:他们打算将所持脸书股份的99%捐出去,用于“激发人类潜能,推动下一代儿童的机会平等”。彼时,这对夫妇所持股份的市值已经超过450亿美元。


但他们表示,不会成立享有免税资格的私人慈善基金会,而会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LLC)来实现这些目标。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进行慈善捐赠、管理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还可以参与政策倡导。所有这些业务都不会受到如私人基金会那样的限制,也没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早在十多年前,就有其他硅谷慈善家选择了这条道路。2004年,苹果公司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的遗孀劳伦就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创建了艾默生联合,而eBay创始人皮埃尔·奥米德亚和妻子成立的奥米德亚网络旗下包括一个非营利基金会和一个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这两家组织不仅向各类慈善机构提供资助,还投资了许多营利性企业。这两家组织都关注推动公众参政。(点击以下关键词了解“混合型组织”


左图:劳伦·鲍威尔·乔布斯;右图:皮埃尔和帕姆·奥米德亚


这些早期采用LLC结构的慈善家充分利用了慈善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便利,根据不同项目选择符合目标的工具和合作伙伴。随着公众对LLC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富豪和超级富豪正在考虑是否效仿他们。 


这一潮流可能导致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运作大规模慈善活动的首选法律结构。LLC可以让创办人规避许多与免税资格相伴而生的法律监管要求,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隐私和控制权,而为此增加的税负相对较少。因此,许多富豪在权衡后会觉得这种方式比较有吸引力。



01采用LLC架构的优势


慈善有限责任公司会让那些习惯于将慈善事业与免税画等号的人感到困惑。但是这种做法自有它的道理。私人基金会这一“标准动作”的免税慈善机构在法规的严格监管之下,而慈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避开这些监管,不仅在运作上有很大的灵活性,而且能为创始人提供隐私保护,并使其对公司保持完全的控制权。 


慈善LLC规避的一系列法律监管包括各州的非营利法和联邦税法的各项规定。其中,最严格的限制是针对私人基金会的联邦税收法规。由个人、家庭或公司出资成立的慈善实体几乎都被视为私人基金会。如果陈-扎克伯格计划(简称CZI)注册为免税组织的话也不例外,其投资、开支和运营等各方面都会受到诸多限制。


1投资


联邦税法对持有某一家企业过多股权的私人基金会实行惩罚性监管。总体来说,税法将私人基金会所持公司表决权股票的比例限制在20%以内。如果私人基金会被赠予或遗赠的股权超出这一比例,需要在5年内(可以延长至10年)将超出部分出售;一旦过了宽限期,将会面临200%的征税。扎克伯格承诺捐出持有的脸书股权的99%意味着放弃对公司的控股权。如果这笔捐赠的对象是私人基金会,扎克伯格必须在严格的时间限定内放弃他的控股权。而对于扎克伯格这样年轻的创始人来说,并没有在短期内放弃对脸书的控制权的计划。


即使对于那些自身财富并不和某一家企业绑定的慈善家来说,这一持股限制也可能对他们的投资策略造成阻碍。今天的许多慈善家都将影响力投资纳入他们的慈善规划中。20%的上限可能对此类以实现财务和社会双回报为目标,对营利性企业的投资构成不利限制。而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构则能绕过这个障碍。


联邦税法还对私人基金会可选择的投资类型也加以限制。一旦私人基金会做出有悖于免税性质的投资,无论金额大小,都会被处以征收特许权税的处罚。高度集中于影响力投资的投资组合往往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多元化,且可能因为包含许多高风险的个人投资而被处罚。


相比之下,慈善有限责任公司则赋予创始人和公司领导人不打折扣的决定权,让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最适合实现其财务和社会目标的投资对象,并无限期地持有他们选择的任何规模实体的股份。


2开支


对私人基金会的相关法规限制不仅体现在投资上,还体现在资金的使用方式上。在这些限制性法规中,最广为人知的要算对政治性活动开支的限制。联邦税法对私人基金会的限制更加严格:它们不得参与任何游说或政治竞选活动。如有违反,基金会及其管理人将面临严厉的税收处罚。 


尽管有潜在的变通办法,但联邦税法对私人基金会的限制还是给希望在单一实体中将慈善与政策倡导活动结合在一起的慈善家带来了阻碍。有限责任公司结构则为此提供了简单的解决方案。慈善LLC可以参与任何游说和政治活动,前提是遵守游说和竞选活动的财务披露规定和其他相关限制要求。


慈善LLC还可以忽略私人基金会必须遵守的确定性支出要求。私人基金会每年必须将其资产的5%以上提供给合适的受赠者,否则会受到特许权税的处罚。慈善LLC可以让创始人和管理人全权决定赠款和其他开支的组合使用及其时间安排。


3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架构也规避了联邦税法和州信托法对传统慈善机构的运营限制。这些法规要求具有免税资格的慈善机构接受薪酬制度审查,并可能会对慈善和商业活动之间的交易形成障碍。相关法规还涉及许多慈善家希望避开的信息公开要求,并迫使他们放弃对自己创建的组织的重大控制权。


交易。如果私人基金会与其捐赠者和相关实体之间存在“内部交易”,会受到特许权税的惩罚。税法将基金会与其理事、高级职员、主要捐赠人或其控制的实体之间的“任何财产的出售、交换或租赁”均视为内部交易;向理事、高级职员、主要捐赠人支付的报酬必须“对实现私人基金会宗旨而言是合理且必要的”,同时“不能过度”。通过组建慈善有限责任公司,慈善家可以无视以上限制。他们可以设定诱人的薪酬,来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加盟。此外,LLC的创办人可以利用其掌管企业的权力和平台,将企业的业务与慈善事业整合起来。


信息公开。私人基金会必须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薪酬和其他内部交易的信息。而慈善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这项义务。LLC运营的灵活性对其在投资和支出方面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做了有益补充,而且不需要受到公众监督。隐私保护对采用慈善LLC形式的慈善家有巨大价值。 


失去控制权。最后一点,采取传统组织架构的慈善家必须让出他们创办的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控制权。与之相比,慈善有限责任公司架构可以为捐赠者提供无上的控制权。此外,对于慈善领域来说,LLC最引人关注的或许是创始人的退出能力。捐赠给慈善LLC的资产没有被锁定。如果所有者认为将其资产投放在其他地方能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他们可以随时关闭公司,带走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扎克伯格夫妇以及其他采用慈善LLC形式的先驱者已经公开表明, 不会收回自己转移到LLC名下的资产,而笔者也无意将此作为一些慈善家选择LLC的动机。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法律阻止LLC的所有者这么做。



02税收负担


和成立私人基金会相比,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架构有这么多优势,慈善家们为此缴纳一定税款也在情理之中。然而,慈善LLC的好处还不止这些。慈善LLC需要缴纳的税不一定会很高,捐赠者不需要拥有硅谷亿万富翁的巨额财富也能够负担得起。


假如向一家慈善LLC捐赠100万美元,虽然这不会立即为捐赠者带来税收抵扣,但如果这家LLC最终向有免税资格的机构捐赠了上述数额,那么LLC的所有者仍然可以获得相应抵扣。这是因为联邦所得税法将赠款视为该LLC所有者的个人收入,而非公司收入进行征税,而所有者会在个税申报中申报这部分捐赠。同样,只要这家LLC最终对免税实体进行捐赠,那么该公司权益的所有者也可以在个税申报中抵扣相应的慈善捐款和其他可抵扣的开支。


当然,时间就是金钱,因此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是有一定成本的。不过该成本只是税收优惠的延期而不是丧失。对于收入并没有高到足以按百分比上限抵扣全部捐赠的捐赠者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用于接收大额捐赠,然后在有利于捐赠人税收抵扣的时机将这些捐赠款分发给慈善机构。


免税资格。如果CZI出售脸书的股票或者从其他投资中获得回报,这些收入需要按所有者的个人税率纳税。不过,通过精心的财务规划,可以将税收成本降到最低。那些开展有风险的社会影响力投资、向慈善机构捐款以及资助政治活动的慈善LLC不太会通过这些活动产生大量收入。慈善LLC还可以通过按照运营需求的节奏提供资金的方式,进一步减少应税收入。


赠予税和遗产税。捐赠者可能会在向慈善LLC转移资产时承受较高的赠予税率和遗产税率。然而,只要预先进行规划,就可以大大减少税负。


赠予税问题是最容易解决的。在LLC成立之初向其转移资产的慈善家,不仅获得了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也获得了该公司的治理权利,他们还有权在该公司解散时收回相关资产。未来的现金注资还可以为其带来额外的所有者权益或治理权。这种交换性资产转让根本不属于赠予,因此不会产生赠予税。


然而,捐赠人持有的慈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在其过世时将成为征税遗产的一部分。不过遗产规划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个问题:捐赠者只需制订一个遗产计划,将其拥有的慈善LLC权益在其死后转移到一家免税慈善机构。


总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结构可能会产生税收成本,但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高昂。通过合理安排分阶段捐款,LLC有时甚至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考虑到LLC在灵活性、隐私保护和控制权方面的优势,还是有许多慈善家青睐这一组织形式。



03负面作用


虽然慈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成为主流,但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替代方案进入慈善领域,具有重大的政策意义。有限责任公司架构为资金流入慈善领域提供了潜在的福利。由于可以灵活地对资金进行战略性部署,带来净收益,其前景的确诱人。至于这些资金能否真正造福社会,则需要时间来考量。目前,我们仍然可以谨慎乐观地认为,慈善有限责任公司结构不会挤压传统慈善机构的空间,而是会释放更多的资产到慈善领域。


然而,真正令人担忧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兴起会放大慈善事业中业已存在的精英主义缺陷。斯坦福大学政治科学家罗布·赖克和慈善领域研究者兼记者戴维·卡拉汉指出,私人基金会通过有限的信息透明度和公共责任获得了税收优惠。然而从过去到现在,这些传统的慈善机构赋予了美国最富有的个人和家庭对社会议题相当大的控制权。


虽然私人基金会很难被视为民主的典范,但有限责任公司结构进一步削弱了公众监督、了解和影响慈善活动的能力。对私人基金会的法律限制是为了遏制和引导富豪捐赠者的影响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将富人从这些限制中解放了出来,有可能因此放大精英领导的慈善事业的反民主因素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陈-扎克伯格计划的创立使慈善有限责任公司进入了公众视野。对于那些希望用有更大自由度的方式造福社会的慈善家来说,慈善LLC可以避开围绕私人基金会的监管体系,其吸引力不言而喻。但是对于公众而言,让这个国家最富有的人有能力避开监管却带来了隐患。


慈善LLC所规避的监管机制的价值在于引导精英控制下的慈善,并迫使其向公众公开部分信息。慈善LLC为社会福利所带来的资金增量是否足以抵消一个更强大、更少公众监督的慈善事业的负面作用,还有待观察。






本文有删减,摘自《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中文版06期

作者:黛娜·布拉克曼·莱瑟,布鲁克林法学院法学教授,也是《社会企业法:信任、公共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合著者

译者:黄伟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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