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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组织的演进:在营利与非营利之间建立持续的共生关系

SSIR 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 2021-09-05




近年来,一批“混合型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他们倾向于跨越边界,综合运用各种工具、手段来解决问题。

SSIR中文版新媒体策划“混合型组织的兴起”系列专题文章,主要探讨下列问题:混合型组织运动兴起的背景、发展现状,他们所面临的具体挑战,以及这一新兴事物在中国的前景。


在第一篇专题文章中,作者介绍了混合型组织运动兴起的背景及其相关定义。第二篇文章讨论了混合型组织所面临的具体挑战。第三篇文章则介绍了一家官民合营的合作社的案例(点击以下关键词可读:兴起挑战海外案例


本文是系列专题文章的第四篇,作者是一名专门为非营利组织和使命驱动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他从法律结构的角度观察混合型组织的演进,提出了“合同混合模式”(contract hybrids)的设想。


混合型组织的创建是试图在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目前,大多数关于混合型组织的探讨是基于一个单一的机构,但本文作者认为这未能有效发挥不同法律实体的优势。他提出了一个构建混合型组织的新思路,即以合同、协议为纽带,将多个独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整合为一个灵活的结构,使其产生协同效应。


——SSIR中文版新媒体编辑部




策划人:黎宇琳

学术顾问:韩铃  李镇邦

出品:乐见工作室





本文首发于《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2011年春季刊

作者:Allen R. Bromberger

译者:黎宇琳  

原标题:A New Type of Hybrid


全文约3800字,读完约需7分钟。


社会企业家经常被迫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模式之间做出选择,外界往往要求他们偏重社会愿景,并限制他们的融资与经营企业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创始人、投资者、客户、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被忽视了。


然而,一些企业家(特别是最强悍的企业家)找到了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模型结合在一起的方法。他们通过创建“混合模型”来实现这一目标:通过治理或法律协议将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捆绑在一起。


当然,混合型组织并不新鲜。他们已经存在了几十年。在大多数情况下,混合型组织是由现有的非营利组织或营利组织创建的,以满足其现有法律结构无法满足的新目标。营利性公司可能会创建一个非营利性基金会来管理其慈善工作。或者一个非营利性博物馆可能会创建一个营利性零售商来销售海报,珠宝和其他商品。


然而,近年来,社会企业家将混合模式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将其发展成实际上同时兼具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单一结构。不少社会企业家从一开始就着手创建复杂的混合组织,并用合同将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将这些新实体称为“合约混合型组织”,以区别于一般的混合模式。



01营利与非营利的鸿沟


要了解合同混合型组织是什么以及它是如何运作的,首先必须了解美国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它们都旨在确保慈善部门和商业部门保持根本不同。按照传统的观念,慈善事业应该完全是关乎使命而不是在意金钱,而营利性企业则应该完全追求金钱而不必理会使命。因此,商业和慈善机构根据两套完全不同的原则进行管理,监管机构和公众对任何的越界行为充满质疑。


正如Dan Pallotta在他的“Uncharitable”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这种分歧并非基于任何经济或政治法则,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实际上,这是清教徒在17世纪定居美国时所提出的观点。他们认为生意和商业活动是一种罪恶,虽然那是必要的。为了赎罪,一个人在做慈善工作的时候,必须与商业污点保持距离。尽管后来我们的思想已有进步,但美国国会、税收服务局(IRS)、州监管机构、公众,甚至是非营利组织领导人,有时仍然会陷入到这种过时的思维模式中。


创建一个同时兼顾慈善目标和业务目标的混合实体可能听起来很简单,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非常复杂。营利性企业的首要目标是为了股东创造利润。其董事和经理负有最大化股东回报的信托义务,如果追求社会使命干扰了主要职责,董事和高级职员有可能面对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首要目标是达成社会使命。非营利组织的董事和经理必须通过机构运营进一步扩大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如果他们向个人提供私人利益,他们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时,他们往往也不能与私人投资者或企业进行利润分享安排。换句话说,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是单一目的实体。虽然法律允许它们相互延展,但是不可能完全结合,并且每个模型越是延展,涵盖的要素越多,法律风险就越大。


目前,最受欢迎的三种延展性模型是共益企业(B corporation),共益性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和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3C)。


共益企业是一个品牌,由非营利组织共益实验室(B Lab)认证,并非美国国税局的法律形式。要获得共益企业的认证,该组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将自愿接受一系列严格的问题和测试,以测量他们的社会价值、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实践。共益实验室将这些测试的结果公之于众,以便消费者能够了解这些公司的立场以及他们对社会责任的主张如何付诸实践。共益实验室将共益企业作为一个社群进行推广,这为他们提供了营销优势与进一步的激励,以便于他们能够将社会使命作为一种商业战略。


共益性公司在马里兰州得到正式承认(编者注:截至2016年,美国已有31个州通过了共益性公司法律)。共益性公司经常被人与共益企业混淆,实际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共益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品牌,而共益性公司是一种被法律承认的、特别的商业公司,它致力于实现一个或多个社会或公共目的。共益性公司必须在其章程中指明其成立是为了追求社会目的,其董事会必须至少有一名守卫“福利”的成员,其唯一职责是捍卫其社会使命而非利润,这必须由独立第三方证明当事人遵守认证机构颁布的标准,同时,共益性公司还必须编制一份年度报告,说明它在去年完成社会使命所做的工作。


L3C已在美国多个州得到法律认可,本质上,这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其目的仅限于“低利润”活动,进一步促进慈善目的,而营收并不被看重。许多人现在把它当作一种表达意图的方式,把使命放在一个等于或大于利润的水平上,同时仍然享受商业结构的优势(接受私人投资和进入广泛的业务关系的能力)。


共益企业,共益性公司和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具备免税资格,他们都旗帜鲜明地处于营利领域。



02更进一步的混合


与上述延展性模型形成对比的是混合模型。它基于这样的原则:单一实体——无论是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共益性公司还是传统的营利组织,他们本身并不能完成社会企业需要做的所有事情。然而,混合型组织能使用一系列合同和协议,将一个或多个独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合并为一个灵活的结构,使其能够开展广泛的活动,并产生一个单一法律实体无法实现的协同效应。通常构成混合的两个(或更多)实体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每个实体都有责任遵守管理它的法律和法规,但如果结构合理,法律上不同的实体可以表现得像一个单一的实体。因此,对于试图介入各种不同活动的单一法律实体来说,混合型组织通常是更好的解决方案。


如前所述,混合型组织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几十年来,国家地理学会等非营利组织创建了营利性子公司,并与营利性公司建立战略关系,以开发其在市场中的资产;美国天主教慈善机构,美国健康援助基金会,国家家庭无家可归者中心……这些慈善机构在过去10年中都创建了有限责任公司以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医院,大学和博物馆也经常与营利性公司进行商业合作,这些非营利组织可以与营利组织签订合同;我们通常也能看到企业使用各种办法(包括企业赞助和商业合作)将自己与非营利组织联系起来。这些安排得到了很好的理解,并且已经多次获得美国国税局的批准。


大多数现有的混合型组织既可以作为母子公司关系,由慈善机构长期掌控营利业务,也可以为某个特定项目的作“一次性”的安排。这些模型存在一些差异,但母子公司模型主要使用治理作为控制机制,旨在确保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实现营利部门与非营利部门的高度整合。而一次性安排使用合同作为控制机制,但范围不大,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整合程度通常是有限的。


这种混合模式的特殊性在于,它能协调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的目标、战略服务于共同利益。非营利组织向企业提供资源授权许可,或者企业为特定慈善活动提供营销资金,这并非一次性的交易,合同混合的目的是在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建立一种持续的共生关系,从而实现长期的使命和业务目标。


有些人可能会将传统混合型组织与“合同混合模式”的区别描述为程度问题,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不止于此。它促成了其他模式所无法实现的协同效应,非营利组织和企业都可以自由地以最适合的方式在法律,财务和监管框架内开展活动。没有陷入对方的限制和监管负担。它们允许整个结构利用每个组织的优势,同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03合同混合模型的六大原则


基于合同的混合型组织的创建有六个基本原则。


首先,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必须在法律上相互独立。每个董事会都有独立的多数,以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并确保每个实体都有能力遵守适用于它的法律,法规和最佳实践。理想情况下,每个实体都拥有自己的会计师和律师以保持这种独立性。


其次,使用各种合同、协议将不同的机构捆绑在一起。可采用的方式包括商品或服务合同,融资协议,共享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财政赞助,参与协议,保密协议,赠款协议和租赁等。


第三,这些合同协议中的每一个都是按公平原则协商的。必须对各种规定进行定制,每一方都必须做出让步,以便各方能够以商业上合理的条件履行其部分交易,而不会使一方不公平地利用另一方。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合同混合型组织有独立的董事会,律师和会计师,以确保每个实体都能追求自己的最佳利益。


第四,如果企业要使用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则非营利组织必须得到公允的报酬。例如,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发了营利性组织想要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让投资者得利的这种情况必须是偶发的,这意味着外部投资者不能从中牟取暴利,这些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完成社会使命(或使非营利组织受益),而不是让投资者赚钱。


第五,从企业到非营利组织的任何付款,都应当尽可能作为一种市场购买或其他商业费用,而不是慈善捐款。例如,Sugar Bowl,一个主持全国电视转播的大学橄榄球比赛的组织,他们每年从Allstate保险公司收到大笔款项,作为回报,他们将比赛命名为“Allstate Sugar Bowl”,并且为Allstate的名称和徽标提供曝光度。因为这是“合格的企业赞助”,公司向慈善机构“捐款”以换取认可,以及获准使用慈善机构的名称和徽标用于促销目的。这些付款被视为非营利组织纳税申报表的捐款,而非应纳税广告收入。同时,这些付款被Allstate视为营业费用,而不是慈善捐款,因为它们用于商业目的。


最后,所有交易和安排都应该完整记录。所有内容都应由董事会独立审查和批准,文件中应有特殊规定,以保护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免受任何被用于不公平利益的指控。


毋庸讳言,合同混合模型存在缺点:由于需要遵守的手续很多,因此成本可能会增加;而且结构复杂且难以理解,这可能会损害一家机构吸引慈善和私人资本的能力。但是,这些问题其实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措施和程序来解决,这些措施和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此外,如果处理得当,可以以相对简单的方式解释该结构。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大多数律师尚不熟悉这些结构,因此他们经常建议客户为避风险而远离创新。(注,本文有删节。


作者Allen R. Bromberger,时任纽约市律师事务所Perlman&Perlman的律师,专门为非营利组织和使命驱动型企业提供服务。




SSIR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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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组织专题文章回顾



1、混合型组织的兴起:一种对于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框架的挑战

2、混合型组织的挑战:法律、融资、组织文化须各个击破

3、混合型组织的海外案例:哥伦比亚的家庭福利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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