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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家暴等情形不设离婚冷静期,这个补丁应该有

度一叨 狐度工作室 2020-11-25

离婚冷静期如果一刀切式的推行,很可能会让法律的善意扭曲变形,伤害一些个体的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文丨徐 媛

近日,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发很大争议。

据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且,“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最近引发很多担忧。被谈及最多的,就是那些深受家暴之苦的婚姻当事人,冷静期的设置无异于雪上加霜。过往的家暴案例证明,多出来的30天时间,并不会让施暴方突然良心发现,改过自新,更多的是延长受害方的折磨和不幸,在她们本就艰难的自我救济的路上,又多设了一道阻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如果“冷静期”的推行势在必行,是公民日后申请离婚绕不过去的前置程序,那李委员的这条“补丁”条款则必不可少,至少可以保证特殊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让她们早日脱离苦海,不用再为危机重重的婚姻埋单。

事实上,这方面过去已经有过教训案例。去年有媒体报道,四川成都的董芳因为丈夫家暴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三次庭审不判决离婚,理由是给双方“冷静期”。漫长的时间战和期间所经受的不间断的恐吓威胁,让董芳身心巨损,度日如年,多一分钟都不能忍受,一直坚持上诉,并在媒体上呼吁“法治应该给弱势群体以合理保护”。

可见,在发生家暴等特殊情形的婚姻关系中,离婚冷静期的存在,不仅不合常理,反而因不能体谅受害方的痛苦而显得残忍和凉薄,甚至还可能将受害方置入更加危险的境地,冷静期活活变成了“虐待期”。


纵观国外类似的“冷静期”制度,也会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韩国规定离婚有3个月的“熟虑期”,在这期间,离婚夫妻要接受政府义务调解;如果婚姻中的一方遭受了家庭暴力和无法忍受的情况,经过申请,可以缩短或免除“熟虑期”。

比起“劝和”的初衷,韩国的冷静期政策更强调对婚姻中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在正常情况下,夫妻申请离婚时,韩国法院可以直接指定相关婚姻家事专家与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对他们进行辅导和劝说,协助他们找到离婚以外的解决办法,若坚持要离婚的,则帮助他们完善协议,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双方合意则婚,不合意则离,本是个体的自由权利。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对婚姻弱势一方的权利救济,法律在离婚干预时略尽微力,可以理解,但是不能不加区分地给所有离婚个案套上枷锁,设置阻碍。离婚冷静期如果一刀切式的推行,很可能会让法律的善意扭曲变形,伤害一些个体的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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