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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韩]李秀广,吴在吉.韩国家长教育参与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与特征[J].现代教育论丛,2022(01):26-40.作者简介李秀广,韩国京畿道研究院教授;吴在吉,韩国上岘初等学校。韩国家长教育参与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与特征教育是韩国社会发展的引擎之一,尤其是家长的教育热,对韩国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据金泰宗估计,韩国家长的教育热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估每年约为0.6%,这一数字在世界上名列前茅。[1]韩国实行国家主导的教育体系。1945年韩国从日本的殖民统治下解放后,教育发展的重点是摆脱日本殖民统治的压迫性军国主义教育,奠定以民主思想为基础的教育体系。韩国教育的转折点始于文官政府的执政。1995年5月31日文官政府公布教育改革方案,内容包括开放教育体系、教育消费化(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教育)、教育自主化、多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这些内容被称为“5.31教育改革”新理念。家长教育参与政策被视为针对家长或与家长有密切关系的教育政策。在5.31教育改革方案中,“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教育”可以看作是广义的家长教育参与政策。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教育”因其把学校和教师看作教育服务的供给者,把学生和家长看作教育的消费者而受到批判。然而,它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长久以来被忽视的学生和家长开始得到社会关注。特别是随着学校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开始制度化,从而使家长教育参与具备了“基础条件”。在“5.31教育改革”之前,家长是学校的财政支持者,也是学校教育的志愿者、支持者和辅助者。“5.31教育改革”后,学校管理委员会制度化,家长开始以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身份参与学校教育。换言之,随着社会赋予家长审议和咨询学校运营主要事项的权力,家长开始被视为教育的主体。特别是“5.31教育改革”时期,韩国社会组织成立了家长市民团体,这些家长团体运动活跃,对教育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5.31教育改革”后,教育学界关于家长的研究逐渐增多。虽然与其他教育主体比较,这类研究还不够充分,但是关于家长学校参与、家长的教育权以及家长作为教育主体角色的研究已经出现在当年夏季的研究报告中。2017年以后,韩国教育界提出的核心议题是“教育自治”和“学校自治”。在这种发展趋势中,家长在教育中的存在感更加凸显。2017年上台的文在寅政府阐明了从“国家主权时代”向“国民主权时代”的转变。由于国家层面确定了政策方向,因此教育自治成为教育界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教育部新成立了“加强地方教育自治推进小组”,为教育自治的推进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此外,以《全国市/道教育督察委员会》为中心的组织正在为实现教育自治创造条件。教育自治的终点在于学校自治,而学校自治意味着教育主体管理体系的建构及运行。因此,明确承担主要教育管理责任之一的家长的作用和制定支撑责任主体的家长政策的必要性正在增加。本研究考察了韩国家长教育参与政策的历史发展趋势,并试图根据家长教育参与政策的变化分析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模式的变化,以及韩国家长教育参与政策的特征。希望本研究能够拓宽学界甚至全社会对韩国学生家长的理解,并为制定合理的家长教育参与政策提供基础性的资料。一、家长地位的变化和教育权的扩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随着时代和教育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家长的教育权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教育权,和教育一线践行的教育权也存在差异。在新冠疫情造成的社会剧变中和当前政府旨在实现教育自治的政策框架内,韩国家长的教育权有了新的解读并有扩张的趋势。(一)家长角色和地位的变迁家长的地位与身处时代的教育思潮和社会对家长的认知相吻合。而社会对家长的认知是多种多样的。全国终身教育振兴院以五种角色界定了家长身份。首先,家长是子女教育的第一任责任人,也是终生责任人。第二,家长是成人学习者。第三,家长是“教育热”的主体。第四,家长是教育权的源头授予人。第五,家长是教育公民。[2]家长的身份虽然千差万别,但韩国家长的地位可以根据时代的不同分为三类。首先,家长是教育财政的资助者。为弥补学校资金不足,家长起初是国家强制动员的对象。1945年,韩国从日本统治下解放后,学校教育需求迅速膨胀。当时,国家教育财政状况恶劣,难以应对学校教育的扩张。此外,婴儿潮一代与此重叠,学校教室人满为患。国家对家长征收各种强制性费用,以弥补教育财政的不足。交不起各种学杂费的学生经常受到教师的督促,经济上拮据的家长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其次,家长是志愿者,也是支持者。曾经有一段时间,家长通过志愿者工作或社区活动支持学校教育,并担任了学校志愿者、支持者和辅助者的角色。比如,家长通过筹集家长委员会会费和清扫学校卫生等方式支持学校。尤其是家长委员会的领导层,不仅在学校做义工,而且还向学校捐赠发展基金和物品。按照惯例,家委会领导层的子女可成为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的干部。由于存在这种惯例,社会经济资本不足的家庭尽量让子女避免担任学生会干部。最后,家长是学校教育的合作伙伴。各市/道地方政府颁布了《家长委员会条例》,支持家长参与学校活动,赋予家长委员会合法地位。乘此契机,家长们得以巩固自身作为学校管理合作伙伴的地位。尤其是在韩国提倡教育自治和学校自治的时代,家长作为建构教育管理的核心主体,其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顺应这一时代潮流,家长开始获得教育主体和教育公民的地位,家长参与学校的领域也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虽然韩国家长依据法律和制度参与学校教育,但他们的地位仍比经济合作组织国家(OECD)的家长低,其教育权也受到诸多限制。在整个社会,包括在教师群体中,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负面看法依然存在。“恶意投诉者”“私教诱导者”“教育热的自私传播者”等污名经常在有关家长的评论中出现。这种对家长的负面看法与历史上家长为韩国教育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二)家长教育权的拓展随着1998年《教育基本法》的颁布,家长被定位为教育主体。《教育基本法》中论述了家长的教育权利,明确了家长作为教育成员之一的法律地位。《教育基本法》第5条第2款规定,“尊重办学自主权,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区居民依法参与办学”。《教育基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家长等监护人有权利和责任保护、教育孩子,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并具有良好的品格”。该法第2款规定,“家长等监护人可以就其子女或他们所保护的儿童的教育向学校提出意见,学校应尊重这些意见”。据此,家长成为子女人性教育和健康养育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此外,家长不仅有权就子女的教育发表意见,并有权要求学校尊重他们的意见。李锺珏将家长的教育权视为教育权的源泉,即“源泉教育权”。他认为,如果公民是民主国家的主人,那么在民主教育领域,家长就是教育的主人。[3]宪法第1条第2款“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规定推导出“一切教育的权力来自家长”。换句话说,“主权在民”和“教育权在家长”的道理是一样的。教育权是家长将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委托给国家,国家具体通过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因此,家长的教育权需要从教育公民权的角度进行拓展分析。以《5.31教育改革方案》为契机,家长教育权的实质内容被提及并讨论,尤其是法院通过判例对家长教育权的性质和内容提出了重要的解释标准。基于宪法,家长教育权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子女教育的自由“规划”权,二是对教育目标和方法的“决定”权,三是基于规划和决定后的“实施”权。赵泽勋认为,家长教育权最初包含规划权、决定权和实施权,但后来为了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力,国家实施公共教育制度后,形成了国家对教育的垄断。[4]因此,家长教育权就变成了选择权、参与权和要求权。其逻辑是,将规划权转化为选择权,将决定权转化为参与权,将实施权转化为要求权,家长教育权从绝对地位转变为相对地位。他将教育机会、教育内容和方法、教育条件与家长教育权结合起来,提出了家长教育权的具体类型和范围,如表1所示。目前,表1所示家长的教育权在韩国尚未完全落实。如果家长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发生冲突,作为最高司法机构的宪法法院应该根据“法益量刑”原则,优先依循家长的教育权予以判决。①也就是说,在承认家长教育权的同时,也要限制侵害家长教育权的行为。尽管存在偏于保守的司法判决,但韩国家长的教育权得到了扩大,在内容接受度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家长在学校课程的组织和管理方面的选择权、参与权和要求权正在扩大。在教师招聘等领域,家长的权力也逐渐扩大并成为一种趋势。①参见宪法法院(2000.4.27).98宪GA16等,判例集12-1,427,450-450.二、家长教育参与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与学校教育的参与形式家长参与学校教育②的形式随着家长教育参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从韩国历史的发展过程看,家长教育参与政策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学校权威运作时期、民主化治理时期和家长主体化时期。在学校权威管理时期,几乎不存在家长教育参与政策,家长组织经历了“后援会”“师亲会”“期成会”和“育成会”的变化过程③,但是家长作为学校财政支持者的角色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在民主化治理时期,“学校管理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走向制度化,并成立了家长教育参与政策的相关部门。在家长主体化时期,通过《家长委员会条例》和各种政策扶持,设立并运行家长委员会,支持家长发挥实质性作用。②家长学校教育参与通常以“家长的学校教育参与(parental